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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志


        農村公路條例(征求意見稿)


        2019-03-22 交通運輸部網  瀏覽[583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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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服務和支撐鄉村振興,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我部起草了《農村公路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農村公路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jtbtfc@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條法一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月20日。

        交通運輸部 
        2018年12月20日

        農村公路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工作,進一步把農村公路建設好、養護好、管理好、運營好,服務和支撐鄉村振興,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生態環保和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并指導、組織村民委員會參與村道的相關工作。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幫助縣級人民政府履行主體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和指導工作。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行業管理和指導工作,其中,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縣道和農村公路運營相關工作。

        國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通過財政、土地、稅收、金融以及產業政策,引導、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以及管理機構和人員經費納入政府一般公共預算。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資金補助機制,并結合縣級財政支出能力、農村公路里程和物價等因素及時調整農村公路資金政策。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一事一議”籌集村道建設和養護的資金。

        鼓勵采取出讓農村公路冠名權、相關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集建設和養護資金,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支持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鼓勵保險業參與農村公路事業,鼓勵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款、捐助農村公路事業發展。

        第七條 農村公路工作應當納入“三農”工作統籌謀劃,在縣級黨委及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下,建立黨的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以縣為主、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農村公路工作目標責任制和績效管理。對農村公路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農村公路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村道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其養護和管理工作應當納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參與農村公路相關工作,應當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情況。

        第九條 國家重點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發展農村公路事業。

        第十條 國家鼓勵農村公路應用新技術、新材料,鼓勵農村公路利用舊路資源以及廢舊材料,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第二章 建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政府財力和農村生態環境等因素,與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農村居民生產生活需要相適應,與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規劃包括縣道規劃、鄉道規劃、村道規劃、農村客運和農村物流發展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含資金籌措情況。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編制、審批和執行。村道規劃編制應當征求相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農村運輸服務網絡和鄉村運輸服務站(點)布局應當與縣道、鄉道、村道網絡布局相銜接。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三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統籌考慮財政投入、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公路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支出預算草案。

        對已列入農村公路規劃的項目可以實行“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投資獎補政策。實行“先建后補”的項目,可以由政策性銀行先行支持,補助資金到位后歸還貸款。

        第十四條 已列入農村公路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開展設計,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實施。農村公路建設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鼓勵選擇專業單位履行項目業主和監理職責。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應當根據實際,確定公路技術等級,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要求。

        鄉道、村道受自然和環境條件限制,其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行業以及省級制定的相關農村公路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 縣道、鄉道建設使用土地應當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年度用地計劃統籌安排,村道建設使用土地由縣級、鄉級人民政府依據職責在未利用地和農用地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解決。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縣道建設拆遷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建設拆遷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農村公路建設與產業園區、鄉村旅游整體建設和開發。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農村旅游公路服務設施建設。

        鼓勵有條件地區利用農村公路路側已有資源建設小型服務區、停車區、休息區等服務設施。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

        鼓勵開展農村公路建設專業技能培訓,吸納當地村民參與施工。社會捐資、村民投勞為主的村道建設可以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無償提供設計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業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明確相應責任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約定質量責任和保修期限。

        農村公路建設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設計施工總承包、建設與一定時期養護任務整體發包等建設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驗收制度。交通安全設施、鄉村運輸服務站(點)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工程驗收工作。涉及交通安全設施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等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信用評價結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h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信用評價工作,對信用評價情況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養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應當納入年度養護計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檢測和評定,并根據檢測和評定結果,提出養護計劃和養護方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技術狀況檢測和評定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并對養護質量實行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道養護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相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養護工程的組織實施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鼓勵開展農村公路養護專業技能培訓,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等多渠道吸納當地村民從事日常養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況,組織對農村公路安全風險進行動態排查,并將風險治理列入年度預算,組織有關單位完成風險治理任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農村公路橋梁和隧道,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組織維修和加固,采取交通管制,并設置警示標志;對危及通行安全的橋梁和隧道,應當采取封閉交通,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等標志。

        第二十九條 鄉道、村道養護需要短時間封閉交通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告知村民和沿線單位,公告繞行路線并按規定設置警示和繞行標志,協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車輛分流和疏導。

        第三十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受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影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及時搶通和修復,設置警示標志,公告繞行路線,并將災害及突發事件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公路養護機械化,鼓勵將農村公路養護機械設備納入農業機械設備支持范疇,并給予預算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需要使用臨時用地和砂石料場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管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管理實行縣級、鄉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支持和引導村民委員會將農村公路保護要求納入村規民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規定確定負責農村公路保護的行政執法單位??h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農村公路保護行政執法單位可以聘任當地村民為協管員,協助開展農村公路保護工作。

        農村公路保護行政執法單位應當配合鄉級人民政府對損壞鄉道、村道的行為進行索賠。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復受損路段。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農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范圍。

        縣道建筑控制區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距離標準為不少于10米。鄉道建筑控制區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距離標準為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控制區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距離標準為不少于3米。

        第三十六條 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設卡、收費和攔截車輛;

        (二)在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三)進行挖溝引水、堆放物料、采石取土等危及安全的活動;

        (四)進行集市貿易、擺攤設點、打場曬糧等損壞、污染和影響村道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下列施工活動,涉及縣道、鄉道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涉及村道的,在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批: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及其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梁、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前款規定活動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超限運輸行為的治理,確保農村公路安全。

        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可以根據農村公路安全保護需要,在鄉道、村道上設置限高、限寬設施,并設立警示標志。

        第三十九條 其他建設項目施工車輛需要集中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使用完畢施工單位應當確保農村公路保持完好和安全狀態。

        其他建設項目施工車輛集中使用農村公路造成損毀的,由該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不低于原標準修復。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的整治,建設美麗農村交通環境。

        鼓勵設立農村公路愛路護路日,增強公眾愛路護路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農村公路保護工作。

         

        第五章 運 營

        第四十一條 農村客運具有公益屬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扶持農村客運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立運營補助機制等方式,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客運并連續運營。

        第四十二條 農村物流為農村地區物資流通提供運輸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交通運輸、郵政、商務、供銷、農業等多部門工作聯動機制,促進農村物流資源有效整合,制定偏遠山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物流扶持政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客運和農村物流發展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客運站(點)、農村物流場(站)、農村公路管理站(區)和其他農村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相互銜接,鼓勵建設鄉村運輸服務站(點)。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農村客運通行條件聯合審核機制,對擬開通的農村客運途經公路技術條件、交通安全設施狀況、車輛技術要求及匹配情況進行聯合審核;并建立農村運輸安全運營協同監管機制,保障運營安全。

        第四十五條 農村客運可以根據出行需求、公路通行條件、財政保障能力等因素采取固定線路、區域經營、預約定制等運營組織形式。具備條件的,可以開展農村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促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展農村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的經營者,享受與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同樣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和攔截車輛的,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照規定予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村公路行政執法單位責令限期拆除,可以按照規定予以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村公路行政執法單位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承擔:

        (一)在鄉道、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的;

        (二)擅自在鄉道、村道上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

        (三)擅自在鄉道、村道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村公路行政執法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并按照規定予以罰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鄉道、村道的;

        (二)損壞鄉道、村道附屬設施的;

        (三)在鄉道、村道及用地范圍內進行損壞、污染和影響道路暢通活動的;

        (四)擅自在鄉道、村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截留、侵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政府資金的;

        (三)在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中,采取強制手段向單位、個人集資的;

        (四)在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未及時組織農村公路養護、橋涵檢測及其維修,影響安全通行,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農村公路安全風險治理驗收不合格或者治理效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發展農村客運,導致具備條件的建制村未開通客運,嚴重影響農村群眾出行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賠償,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賠償指導標準。因造成農村公路損壞導致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農村公路和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農村公路防護、排水、服務、交通安全及綠化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筑物、構筑物。

        農村客運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或毗鄰縣級行政區域間、至少一端在鄉(鎮)或者村的道路客運。

        鄉村運輸服務站(點)是指農村地區設置的具有農村客運和貨運基本運輸服務功能,兼具商貿、郵政快遞、供銷等便民服務功能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五十二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未設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農村公路工作具體負責部門由市轄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三條 國有墾區道路、林區道路、草原牧道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適用本條例。

        農村公路交通安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農村公路運輸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      日起施行。

         

        關于《農村公路條例(征求意見稿)》

        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對“四好農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公路法律保障體系,依法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保障資金供給,服務鄉村振興戰略,今年交通運輸部啟動了《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起草工作,現就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條例》的必要性

        起草《條例》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迫切需要。總書記指示要求交通運輸部等有關部門和各地區要從實施城鄉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建設農村公路重要意義的認識,聚焦突出問題,完善政策機制,既要把農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護好、運營好,為廣大農民致富奔小康、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落實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我部已印發部令《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出臺了《“四好農村路”督導考評辦法》《關于創建“四好農村路”全國示范縣的實施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從各地農村公路實踐看,行業部令及規范性文件的適用范圍是有限的,從明確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保障農村公路投資供給等方面,需要在法制建設上進行完善,建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農村公路法律法規,制定《條例》成為必然選擇。

        二是推進農村公路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今年以來,我部著手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將村道納入調整范圍,明確農村公路的概念、對村道進行定義等,但是這些修訂,難以體現農村公路法律關系的特殊性、系統性,難以解決農村公路資金嚴重不足、地方政府主體責任難以落實、農村公路建設程序復雜、農村公路安全運營隱患多等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調整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為主,規范公路管理機構行使管理和養護職責?;谵r村公路的特點,縣級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鼓勵村民自治組織參與管理,對調整縣級、鄉級人民政府職責,細化和完善農村公路各項制度建設,推進農村公路依法治理,制定《條例》成為必然要求。

        三是推進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的客觀需要。目前,通過實施建制村通硬化路工程,解決了廣大農村“出行難”問題,實現了“走得暢”。但與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不適應的問題,需要通過立法,統籌農村公路規劃,拓展服務功能,鼓勵將農村公路與農業產業園區、鄉村旅游整體規劃和建設,鼓勵農村公路應用新技術、新材料,充分利用舊路資源以及廢舊材料,推動資源循環利用。制定《條例》為推動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具體實踐。村道占全國農村公路總里程的57%,直接服務廣大農村5億農民群眾。目前,全國已有13個省份通過了地方《農村公路條例》,地方實踐充分證明農村公路立法符合群眾的迫切需要?!稐l例》通過加強縣級黨委及黨的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明確村民委員參與村道管理的法律地位,健全“群專結合”的農村公路養護制度,支持將農村公路管理和保護納入村規民約,進一步完善農村公路體制機制,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將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落實到農村公路發展實踐中。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交通運輸部從黨的宗旨和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條例》起草的歷史重要性,抓緊推進《條例》起草工作。

        今年以來,先后組織召開《條例》起草工作座談會聽取各地意見,了解地方情況,梳理《條例》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明確《條例》起草的原則、主要內容以及基本框架,開展書面調研,組織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題調研農村公路,向全國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邀請社科院以及相關專家進行研討,在全國“四好農村路”管理現場會聽取各省和地方意見,征求相關部委及單位意見。經過座談討論、調查研究、專家咨詢、征求意見和專題審議,形成《條例(征求意見稿)》。

        三、《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總則、建設、養護、管理、運營、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共五十四條。

        總則一章,主要是明確主體責任、職責分工,確定農村公路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構建資金保障體系。確定了服務鄉村振興,堅持建養管運并重原則,建立黨的領導、政府主導,農村公路目標責任制和績效管理的體制機制。確定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公路主體責任的法律地位。健全各級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預算保障機制。重點解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難以落實、農村公路資金難以保障等問題。

        建設一章,主要是明確農村公路規劃原則、編制要求和計劃管理,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制度。強調規劃包括資金籌措情況,加強規劃與計劃的銜接,實行“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投資獎補政策。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授權地方簡化農村公路建設程序和制定地方技術標準。明確村道建設使用土地在未利用地和農用地范圍內調劑解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實行合同管理,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設計施工總承包、建設與一定時期養護任務整體發包的建設管理模式。重點解決農村公路建設程序復雜、土地征遷難和建設管理不規范等問題。

        養護一章,主要是明確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養護職責,建立養護制度。明確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縣級政府預算保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鼓勵設置公益性崗位等多渠道吸納農民參與日常養護。加強農村公路橋梁和隧道安全管理養護,規范養護作業,要求制定應急預案,規定修復和搶通義務。爭取養護機械支持政策,完善養護臨時用地等保障措施。重點解決農村公路養護能力不足和權責不明等問題。

        管理一章,主要是依法實行“路長制”,明確農村公路執法主體,解決村道管理空白。具體規定了縣級、鄉級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和保護職責。規定村道管理和保護工作納入村規民約。落實農村公路行政執法單位法定職責。劃定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明確村道保護措施。強化鄉道、村道治超管理,路域環境整治。重點解決農村公路管理不到位,尤其是村道保護主體不明確、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運營一章,主要是明確農村客運屬于基本公共服務、具有公益屬性,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農村客運發展、扶持偏遠山區和貧困地區農村物流發展,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客運并連續運營。具體規定了農村客運和農村物流發展規劃編制要求,明確建立農村客運通行條件聯合審核機制和農村運輸安全運營協同監管機制,靈活采取多種農村客運運營組織形式,引導農村物流資源整合等內容。

        法律責任一章,主要是構建農村公路責任追究體系。具體規定了對單位和個人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處罰措施,解決執法空白。重點解決現行法律法規中農村公路執法難、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四、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總體框架。按照“四好農村公路”要求,《條例》主要按照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四方面分別設立章節表述。運營內容上主要側重于公共服務和安全審核。

        (二)村道范圍。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村道納入公路范疇。本次《條例》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作為界定村道的必要條件。

        (三)落實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建設和養護工作。按照49號文,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的責任主體。具體到縣、鄉、村道管理職責不清?!稐l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并指導、組織村民委員會參與村道的相關工作。針對縣級政府財力不足難以履行職責問題,《條例》規定,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資金補助機制,并結合縣級財政支出能力、農村公路里程和物價等因素及時調整農村公路資金政策。

        (四)突出中國特色。村道的公益性最為突出,貼近農民日常生產生活,村道建管養應充分發揮村組織和農民的力量。實踐證明,農村各項事業離不開黨的領導?!稐l例》規定,農村公路工作應當納入地方政府“三農”工作統籌規劃,縣級黨委及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支持和鼓勵村民委員會將農村公路管理和保護納入村規民約,鼓勵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等多渠道吸納當地村民從事日常養護,提供就業渠道,為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建立中國特色的管理模式。

        (五)強化資金保障。農村公路資金投入不足問題突出,穩定資金來源,加強資金管理,是《條例》重點解決的問題?!稐l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以及管理機構和人員經費納入政府一般公共預算。農村公路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政府財力,包含資金籌措情況等。

        (六)完善建設程序。農村公路項目分散,單個項目規模小,施工工藝簡單,簡化農村公路基本建設程序符合農村公路發展客觀實際?!稐l例》規定,已列入農村公路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開展設計,授權地方,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農村公路建設程序,為地方政府簡化程序提供法律依據。

        (七)明確土地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縣道、鄉道建設使用土地屬于“建設用地”。對于村道建設使用土地目前各地按照“農用地”政策執行?!稐l例》規定,村道建設使用土地由縣級、鄉級人民政府在未利用地和農用地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解決,為村道用地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八)闡明技術政策。農村公路尤其是村道交通量小,現行四級公路單車道按照年均日設計交通量400輛考慮,超出通村公路實際需要,存在一定的供給過度問題?;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條例》授權地方省級政府制定地方農村公路技術標準,解決農村公路地方技術標準供給不足的問題。

        (九)加強安全保護。為落實縣級、鄉級人民政府管理和保護職責,《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規定確定農村公路保護的行政執法單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超限運輸行為的治理,保護農村公路安全;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可以根據農村公路安全保護需要,在鄉道、村道上設置限高、限寬設施,并設立警示標志。開通農村客運,應當對途經公路技術條件、交通安全設施狀況、車輛技術要求及匹配情況進行聯合審核。

        (十)構建治理體系。近年,部分省份推行“路長制”,成為提高農村公路治理能力的成功范例?!稐l例》規定,農村公路管理實行縣級、鄉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農村公路工作目標責任制和績效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的整治,建設美麗農村交通環境;鼓勵設立農村公路愛路護路日,增強全社會愛路護路意識。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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